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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行赔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岳西县土库生态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岳西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西县土库生态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岳西县人民政府,胡祥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8行赔初6号原告:岳西县土库生态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西路木冲弄,组织代码证06806967-X。法定代表人:聂仁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长应,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西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天堂路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8280031363684。法定代表人:江春生,县长。委托代理人:谢龙飞,岳西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鲍振华,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胡祥伦,男,汉族,1972年4月2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经常居住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岳西县土库生态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因诉岳西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岳西县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岳西县土库生态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岳西县人民政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西县土库生态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岳西县人民政府的起诉。审 判 长  徐珂可审 判 员  张建平人民陪审员  王 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