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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3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顾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顾群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3025号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彭英,总经理。被告:顾群英,女,1970年7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顾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以重复立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蓓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常贝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