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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2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2651号原告: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法定代表人:吴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安徽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阜阳市太和县。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原告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凡昊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宫清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