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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文与被执行人王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文,王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8执1号申请执行人:任文,女,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被执行人:王建,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文与被执行人王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任文人民币55万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9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任文与被执行人王建借款合同纠纷【(2016)琼0108执恢507号】一案,依法查封了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的房产,并委托本院司法技术室进行拍卖,现正委托拍卖中,暂不具备分配财产条件。且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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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唯一码
 审判长  杨少球审判员  吴秀菊审判员  阳力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李居凡书记员陈吟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