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84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肇庆市安太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典强、肖立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安太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典强,肖立菊,李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1224号原告:肇庆市安太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高新区锦信华苑*期*栋*楼***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576460253L。法定代表人:张袁立。委托代理人:罗太亮,系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典强,男,汉族,1972年4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告:肖立菊,女,汉族,1976年7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告:李某,女,汉族,2000年5月30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原告肇庆市安太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典强、肖立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安太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庆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何倩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