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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2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542王文娟与吴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娟,吴昌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1542号原告:王文娟,女,1984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被告:吴昌军,男,1981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娟与被告吴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通知而未按规定足额预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宗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