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2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542王文娟与吴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娟,吴昌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1542号原告:王文娟,女,1984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被告:吴昌军,男,1981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娟与被告吴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通知而未按规定足额预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宗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