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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耒阳市天汇公共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耒阳市天汇公共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耒阳运通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耒阳市利发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耒阳市小水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谷小华,谢素珍,陈爱国,曹礼华,谭晓斌,伍尤明,喻小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财保3号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7号。负责人:肖之寅,行长。被申请人:耒阳市天汇公共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蔡子池办事处聂洲居委会聂洲娱乐城B1栋-1号。法定代表人:谭晓斌,总经理。被申请人:耒阳运通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耒阳市德泰隆路。法定代表人:谷小华,总经理。被申请人:耒阳市利发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耒阳市水东江办事处桥头居委会东江东站二楼。法定代表人:伍尤明,总经理。被申请人:耒阳市小水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耒阳市小水客运站(107国道)。法定代表人:谭晓斌,总经理。被申请人:谷小华,男,汉族,1969年12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被申请人:谢素珍,女,汉族,1978年9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被申请人:陈爱国,男,汉族,1981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被申请人:曹礼华,男,汉族,1971年4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被申请人:谭晓斌,男,汉族,1972年5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被申请人:伍尤明,男,汉族,1974年2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被申请人:喻小华,男,汉族,1968年4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申请人耒阳市天汇公共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耒阳运通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耒阳市利发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耒阳市小水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谷小华、谢素珍、陈爱国、曹礼华、谭晓斌、、伍尤明、喻小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耒阳市天汇公共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耒阳运通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耒阳市利发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耒阳市小水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谷小华、谢素珍、陈爱国、曹礼华、谭晓斌、伍尤明、喻小华3000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耒阳市天汇公共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耒阳运通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耒阳市利发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耒阳市小水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谷小华、谢素珍、陈爱国、曹礼华、谭晓斌、伍尤明、喻小华30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孟凡利审 判 员 杨绍辉审 判 员 宋传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邢 娟书 记 员 孙学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