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81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禄如、福州市金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禄如,福州市金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25号申请执行人张禄如,男,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州市金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245号6号楼304单元。法定代表人蔡立艳。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福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安劳仲案(2015)140-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存款金额较小,尚不足以清偿系列福州市金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此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亦未提供相关材料。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福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安劳仲案(2015)140-9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债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