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50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方和平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方和平,周灵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50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XX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富春街道桂花西路25-1号。法定代表人:杨励刚。被执行人:方和平,男,汉族,1975年11月16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周灵芳,女,汉族,1982年8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03320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方和平、周灵芳所有的位于杭州市桐庐县县城天目路X号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桐房权证移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桐房权证移字第××;土地使用权证:桐土国用(2013)第XXX号】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330000元【详见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杭永房地估(2016)字第SF12199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院于2017年04月14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告并展示,并于2017年05月16日10时至2017年05月17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后本院于2017年05月27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告并展示,并于2017年06月13日10时至2017年06月14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案外人蔡小松(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212000元竞得并已经缴纳全部拍卖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方和平、周灵芳所有的位于杭州市桐庐县县城天目路XX号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桐房权证移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桐房权证移字第××;土地使用权证:桐土国用(2013)第XXX号】归买受人蔡小松所有。二、买受人蔡小松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岳芳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凌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