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4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小花与被执行人河南省鸿运汽车旅游有限公司、李小牛、游建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花,河南省鸿运汽车旅游有限公司,李小牛,游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4执32号申请执行人:李小花,女,住址湖南省长沙市。被执行人:河南省鸿运汽车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小牛,男,住址河南尉氏县。被执行人:游建设,男,住址河南省通许县。本院在申请人李小花与被执行人河南省鸿运汽车旅游有限公司、李小牛、游建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到金融、车辆管理、房产、工商等部门就被执行人河南省鸿运汽车旅游有限公司、李小牛、游建设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河南省鸿运汽车旅游有限公司、李小牛、游建设在上述部门无财产登记情况,应就本案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震龙审判员 曾梅来审判员 尹 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