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吴友生、周美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友生,周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7号申请执行人:吴友生被执行人:周美生申请执行人吴友生与被执行人周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2126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0万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周美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民一初字第02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黎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