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彭志杰与汪益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志杰,汪益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1177号原告:彭志杰,男,195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东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培会,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益胜,男,195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志杰与被告汪益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彭志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志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志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海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