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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5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尤宁江、董世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尤宁江,董世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5502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鹿城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敏,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岳俊、沈强,系银行员工。被告:尤宁江,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现住浙江省临海市。被告:董世辉,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被告尤宁江、董世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3日,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4元,减半收取317元,由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