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2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州鸿成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李季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鸿成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李季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2985号原告:湖州鸿成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环城南路***号*幢*层。法定代表人:许忠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峰,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兆家,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季明,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德清县。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依法受理原告湖州鸿成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季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季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鸿成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季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州鸿成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任潘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