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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3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敖某与孙某、王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某,孙某,王某,林某1,林某2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088号原告:敖某,注册号×××,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河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马某,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社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领法律文书。被告:孙某,女,1962年11月4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62年1月11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林某1,男,1960年8月19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林某2,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原告敖某与被告孙某、王某、林某1、林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敖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敖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敖某负担。审判员  石利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利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