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8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与青岛康大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青岛康大世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442号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康大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康大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当给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15元,减半收取190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冬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