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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5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穆棱市马桥河镇人民政府与李淑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棱市马桥河镇人民政府,李淑秀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771号原告:穆棱市马桥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负责人:宫兆利,男,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铁军,。被告:李淑秀,女,195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棱市马桥河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李淑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穆棱市马桥河镇人民政府撤诉。案件受理费9140元,减半收取4570元,由原告穆棱市马桥河镇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闫俊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新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