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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23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和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3民初1259号原告马某某,男,195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王某某,女,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榆中县。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65元(已减半),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旭红二〇一���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陆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