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刑更2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东卫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东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2407号罪犯刘东卫,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住上蔡县。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2004)嘉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东卫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九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九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浙江省第二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东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受到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审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东卫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刘东卫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东卫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9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吴久昌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华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