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行审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吴义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吴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527行审143号申请执行人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内黄县建设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王银堂,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许彦超,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职工。被执行人吴义峰,男,汉族,1974年11月27日出生,住内黄县。申请执行人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向本院申请执行豫公交决字(2016)第410527-290021793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豫公交决字(2016)第410527-290021793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豫公交决字(2016)第410527-290021793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吴义峰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青旭审判员 朱军红审判员 杜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旭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