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13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明华、迈德尔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华,迈德尔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白东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36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文章,男,195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景县景州镇三里厢村**号。身份证号:1330301955********。委托诉讼代理人:主炳坤,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明华,女,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申请人:迈德尔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A1948000-0。法定代表人:赵明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白东岭,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申请人王文章与被申请人赵明华、迈德尔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白东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冀1127民初136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赵明华、迈德尔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白东岭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对其名下车辆、房产、土地予以查封。申请人王文章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迈德尔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和其名下的房产、土地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迈德尔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和其名下房产、土地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琳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