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2民初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402民初1767号原告:张某,住白银市。被告:刘某,住白银市。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原告已收到被告刘某给付酒水费300元。故原告张某在开庭前以其买卖合同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其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张某自愿负担。审判员许飞彪二O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王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