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3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广西绿能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广西建宁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绿能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广西建宁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隆安英利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建安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3执4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绿能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法定代表人:陈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宁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剑,总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小媚,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覃颖慧,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隆安英利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隆安县。法定代表人:何可人,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建安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黄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福,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系广西建安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工程管理科副科长。申请执行人广西绿能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广西建宁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隆安英利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3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所有应给付金钱义务,据此,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安县人民法院(2017)桂0123民初5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隆安县人民法院(2017)桂0123民初5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申请人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胜旭审判员 樊 华审判员 黄远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燕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