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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申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蓝田与南延军承揽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蓝田,南延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申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蓝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延军再审申请人李蓝田因与被申请人南延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1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蓝田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不按图纸要求施工,致申请人所建牛棚质量不合格,墙体裂缝,墙柱外斜,严重危害申请人所饲养牛的安全,被申请人还将发霉的馒头给牛吃,致申请人的一头耕牛死亡,故特申请依法撤销(2016)陕06民终161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申请人赔偿修善费用50000元,并赔偿耕牛死亡的费用,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李蓝田在再审时未提供支持其再审理由的证据,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蓝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王 欣审判员  郭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瑞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