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3执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翟志振、马长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志振,马长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3执1376号申请执行人:翟志振,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马长奎,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河西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津南区。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翟志振与被执行人马长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9月24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西民一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现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葛建中审 判 员 尚广林代理审判员 崔成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于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