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执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祝仓保与被执行人刘翠利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仓保,刘翠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8执保25号申请执行人:祝仓保,男,1959年05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被执行人:刘翠利,男,1988年05月11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本院在执行祝仓保与刘翠利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祝仓保请求对被执行人刘翠利所有的陕G200**客运车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翠利所有的陕G200**客运车,期限为6个月。在查封期间,被查封车辆由被申请人管理、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毁损,不得设立权利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爱辉二〇���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