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4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沈邵忠、魏镇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邵忠,魏镇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4执319号申请执行人沈邵忠,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被执行人魏镇城,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申请执行人沈邵忠与被执行人魏镇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的(2016)闽0624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书的内容,被执行人魏镇城应付还沈邵忠欠款人民币20000元及代垫诉讼费1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无被执行人魏镇城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柳文审判员 陈剑平审判员 张荣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柳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