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1538溧阳市清溪渔牧饲料有限公司与杨建生、陈彩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溧阳市清溪渔牧饲料有限公司,杨建生,陈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1538号申请执行人溧阳市清溪渔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湖边长桥粮库。法定代表人:强全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彬,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建生,男,1957年12月8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被执行人陈彩英,女,1967年10月26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溧阳市清溪渔牧饲料有限公司与杨建生、陈彩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86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杨建生、陈彩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溧阳市清溪渔牧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78691元。案件受理费716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两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杨建生在承包鱼塘(审理中已查封)期间自觉履行了11万元。现双方当事人对剩余的执行标的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481民初8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 震审判员 丁文标审判员 戴小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游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