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2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金铉春与张哲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铉春,张哲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702号原告:金铉春,男,住延吉市河南街。被告:张哲范,男,住延吉市小营XX队XX单元XX室。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铉春诉被告张哲范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铉春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铉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金铉春负担。审判员 申莲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马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