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赵庆周与朱凯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庆周,朱凯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368号原告:赵庆周,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被告:朱凯辉,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赵庆周与朱凯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赵庆周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庆周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庆周负担。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耿晓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