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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福林与被执行人周之辉、周智娟为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福林,周之辉,周智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57-1号申请执行人周福林,男,195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执行人周之辉,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被执行人周智娟,女,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申请执行人周福林与被执行人周之辉、周智娟为赡养纠纷一案中。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闻民东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智娟银行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立明审 判 员  李和保代理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韩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