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与夏满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夏满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60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住所地:沅江市银光南路15号。法定代表人:殷宇辉,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清,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系该行个人金融部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夏满意,男,199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与被告夏满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5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罗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