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5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仁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仁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5602号原告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康宁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47482343L。法定代表人高荣元,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胡仁元,男,汉族,1964年1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仁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元,由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邬 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