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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雨蝶、陈祖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雨蝶,陈祖炳,石咏梅,梁永隆,梁小青,黄石市金冈重型汽车配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大冶市楚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2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法定代表人程正洋,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雨蝶。被执行人陈祖炳。被执行人石咏梅。被执行人梁永隆。被执行人梁小青。被执行人黄石市金冈重型汽车配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法定代表人陈祖炳,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大冶市楚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法定代表人李文生,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雨蝶、陈祖炳、石咏梅、梁永隆、梁小青、黄石市金冈重型汽车配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大冶市楚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01月1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02月4日起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均已被抵押或查封。3、本院于2017年01月24日作出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张雨蝶、陈祖炳、石咏梅、梁永隆、梁小青、黄石市金冈重型汽车配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大冶市楚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06月09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法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雨蝶、陈祖炳、石咏梅、梁永隆、梁小青、黄石市金冈重型汽车配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大冶市楚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281执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余砚文审判员  曹中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怀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