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何岷霖与张春玲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岷霖,张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602执14号申请执行人:何岷霖,男性,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春玲,女性,195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岩,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何岷霖与张春玲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春玲有工资,但已先后被冻结三次,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新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林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