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执3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与邓为友、李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邓为友,李红,张先超,蔡兰侠,刘军,徐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02执3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组织机构代码67301971-8,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西湖路366号。负责人:肖勇,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邓为友,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李红,女,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张先超,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蔡兰侠,女,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刘军,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徐群,女,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与邓为友、李红、张先超、蔡兰侠、刘军、徐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查封了查封被执行人张先超、邓为友、刘军、徐群名下车牌为苏N×××××号(张先超所有)、被执行人邓为友名下车牌为苏N×××××号(邓为友所有)、被执行人刘军名下车牌为苏N×××××号(刘军所有)、被执行人徐群名下车牌为苏N×××××群所有)号车辆(,此四部车辆因未能扣押到位,故无法处置),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知晓上述执行情况后,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蔡红虹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蔡耀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