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2民初4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腾龙与葛其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腾龙,葛其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4209号原告:王腾龙,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王腾龙石材加工厂经营者,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葛其鑫,男,40岁,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王腾龙诉被告葛其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权,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腾龙撤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王腾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丽 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秀(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