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4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腾龙与葛其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腾龙,葛其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4209号原告:王腾龙,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王腾龙石材加工厂经营者,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葛其鑫,男,40岁,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王腾龙诉被告葛其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权,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腾龙撤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王腾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丽 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秀(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