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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6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于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6283号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仰山路万科星园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17246F。法定代表人:王玉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世伟,公司管家系统负责人。被告:于浩,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即墨市鹤山路166号万科四季花城48号楼2单元501户业主,现住即墨市。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于紫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