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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辖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赵某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1,王婷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80号原告:赵某1,男,2012年5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法定代理人:赵某2(原告之父),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被告:王婷婷,女,工作单位北京市密云区伊顿惠智幼儿园老师。原告赵某1与被告王婷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代理人诉称,2016年6月23日,原告在北京市密云区伊顿惠智幼儿园上学期间受伤,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没有尽到对原告的监护职责,北京市密云区伊顿惠智幼儿园对此事件一直推脱责任,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并向原告及其代理人书面道歉及承担本案诉讼费。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原告赵某1及法定代理人赵某2系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双井法庭庭长赵玉福的亲属,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不宜审理,故将此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因本案原告赵某1及法定代理人赵某2系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双井法庭庭长赵玉福的亲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回避情形。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因该特殊原因,不宜审理本案,故其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上述案件诉讼材料移送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张亚东审判员  崔永明审判员  马志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郭仲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