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民初2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昌元与陈依华、陈莲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元,陈依华,陈莲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2877号原告:陈昌元,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琼书,福建天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依华,男,196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告:陈莲妹,女,195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原告陈昌元与被告陈依华、陈莲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陈昌元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昌元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昌元撤诉。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计1420元,由陈昌元负担。审判员 陈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莎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