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徐云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88号被执行人:徐云华,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护照号码G1889916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马达加斯加,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桥东镇下青村下青三组168号。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粤01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徐云华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缴纳款项,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委托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另外,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徐云华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执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小兵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李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异书记员  王少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