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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缪晓星、金光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晓星,金光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74号申请执行人缪晓星,女,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金光青,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缪晓星与金光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初字第316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人100000元以及利息和缴纳诉讼费执行费等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银行、房产、国土、车辆等部门,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赛岐宅里村校园路贰排1号401号房以及杂物间,目前已执行回执行款3万元。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1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义务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以及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若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有财产未申报又未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