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3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晨宇与邢明峰、刘运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晨宇,邢明峰,刘运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901号原告刘晨宇,女,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邢明峰,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刘运霞,女,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晨宇与被告邢明峰、刘运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邢明峰、刘运霞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有关法律手续,经本院向原告刘晨宇催缴诉讼费(公告费),在指定的期间内,原告刘晨宇仍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晨宇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振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