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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1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孟双午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双午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1刑初9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双午,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住南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6年8月19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1日经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双午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双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孟双午在安徽省合肥市,以购买虚拟份额参加“连锁经营”组织为名,通过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要求下线缴纳3800元至69800元的投资份额来获得加入资格,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关系,并依照层级、级别和发展下线的数量,获得非法收益来进行传销活动。被告人孟双午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发展了孟某某1、孟某、刘某某1作为其直接下线,累计发展下线30余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并于2015年3月晋升为该传销组织的高级经理(“老总”)。被告人孟双午在晋升为高级经理之前,在传销组织中,还担任“自律总管”。被告人孟双午加入该传销组织后,非法获利共计40000元。公安机关已暂扣被告人孟双午非法所得40000元。2016年8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孟双午在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白石工业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孟双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传销组织层级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户籍资料,证人陈某、孟某某、龚某某、余某某、刘某某、谭某、崔某某、孟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孟双午的到案说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双午以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虚拟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建立层级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从中骗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且发展下线人员三十人以上,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双午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孟双午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孟双午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考虑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孟双午因犯罪行为所取得的利益,依法应当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双午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孟双午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由南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勇军审 判 员  张 兴人民陪审员  蒋 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徐艳芳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