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5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颜龙玉与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龙玉,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5执377号申请执行人:颜龙玉。被执行人: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美荣,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颜龙玉与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土地和工商档案并走访了被执行公司的办公场所并落实其在伊犁的债权情况,但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的法人下落。向其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了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法定代表人的下落。本院认为,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洁审 判 员 田 蔚代理审判员 吴梦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郭晓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