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民终2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穆君、徐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穆君,徐兴,穆文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终23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穆君,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文静,女,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系穆君之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兴,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原审被告:穆文静,女,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上诉人穆君因与被上诉人徐兴及原审被告穆文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16)黔0112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穆君于2017年5月12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上诉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穆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穆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上诉人穆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龙珑审判员 韦娟审判员 刘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吕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