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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行终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房立斌、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源大队车辆管理所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房立斌,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源大队车辆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3行终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房立斌,男,199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委托代理人刘连军,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源大队车辆管理所,住所地:沂源县工业园。负责人唐兆中,所长。上诉人房立斌因要求被上诉人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源大队车辆管理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行初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房立斌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房立斌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其撤回上诉。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房立斌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房立斌负担。审 判 长  姜 敏审 判 员  商利群审 判 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吴 昊书 记 员  高梦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