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6执11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马建梅与安喜宏、许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梅,安喜宏,许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6执11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马建梅,女,绥德县人,现在绥德县名州镇。被执行人安喜宏,男,汉族,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被执行人许玉强,男,汉族,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名州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绥民初字第0087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马建梅与安喜宏、许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喜宏、许玉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安喜宏、许玉强所有的财产予以查封、扣划、冻结、解封、解冻等(以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准)。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执行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田新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