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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6执11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马建梅与安喜宏、许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梅,安喜宏,许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6执11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马建梅,女,绥德县人,现在绥德县名州镇。被执行人安喜宏,男,汉族,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被执行人许玉强,男,汉族,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名州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绥民初字第0087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马建梅与安喜宏、许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喜宏、许玉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安喜宏、许玉强所有的财产予以查封、扣划、冻结、解封、解冻等(以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准)。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执行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田新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