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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濮阳市宏通化工有限公司与河南永华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宏通化工有限公司,河南永华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985号原告:濮阳市宏通化工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京开大道与绿城路交叉口南4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3X5DCHOU。法定代表人:林辉明,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永华能源有限公司。所在地:偃师市府店镇刘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77514240XR(1-1)。法定代表人龚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蒋健威,河南行有格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琳琳,河南行有格律师事务所。原告濮阳市宏通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永华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3日,濮阳市宏通化工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濮阳市宏通化工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153元,减半收取3576.5元,由濮阳市宏通化工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牛聪敏代审判员 :刘亭亭陪 审 员 :常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任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