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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安徽永盛印务科技有限公司与终道印刷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永盛印务科技有限公司,终道印刷机械(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808号原告:安徽永盛印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长江西路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343779810E。法定代表人:李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超,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终道印刷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闽行区银都路3151弄191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09385520X7。法定代表人:朱照峰,该公司经理。原告安徽永盛印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终道印刷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安徽永盛印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永盛印务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永盛印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安徽永盛印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肖珺杰 微信公众号“”